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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审批程序规定》(闽海渔[2002]130号)。 办事条件:所需材料: ⒈书面申请报告。 ⒉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评价大纲)。 办事程序: ㈠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毗邻海域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工程,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造成海洋环境轻度影响的海洋工程,应当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 ㈡核准。 1、下列用海建设项目应当报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⑴填海5公顷以下的用海建设项目; ⑵围海50公顷以下的用海建设项目; ⑶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以下的用海建设项目。 2、对属于应当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海建设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承诺时限: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补充之日起重新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及施工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9年第27号) 4、《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 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02〕180号) 6、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117号) 办事条件: 1、路由预选审查书(一式四份);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四份); 3、有关资信证明; 4、项目立项批文。 办理程序: 1. 材料受理: 路由预选审查书需经路由调查勘测,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同意并签署初审意见后,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 2.项目审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书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 根据审查结果办理路由许可批件,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申请者根据批准使用的路由及施工船只、设备等情况,填写海底电缆管道施工申请书,根据批准路由坐标核对无误后,核发施工许可证。 5.登记确权: 施工完毕后,海底电缆、管道的所有者应当在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五份报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取得海域使用权。 承诺时限:路由调查勘测申请15日; 路由勘测报告书评审10日; 施工许可证审查及核发7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但海底电缆管道的海域使用权按《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标准300元/亩年。 (三) 项目名称:无居民海岛利用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定》(国海管字〔2003〕10号) 4、《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管字〔2003〕366号) 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民政厅、省军区关于贯彻实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办事条件: 1、海岛利用申请材料齐备。 申请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①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 ②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③海岛利用方案; ④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 ⑤其他相关材料。 2、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3、申请的无居民海岛没有经依法批准开展的其他利用活动; 4、无居民海岛的位置和面积清楚准确。 办事程序: 1.受理。 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初审。 受理机关初审审查内容: ①申请材料齐全,申请利用海岛区域位置、范围、面积清楚准确; ②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③申请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区域没有经依法批准开展的其他利用。 3.审查。 审查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内容: ①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②申请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区域没有经依法批准开展的其他利用。 4.审核与审批。 审核审批机关(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㈠审核。审核内容: ①审核《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其中对严重影响海岛资源和环境的用岛申请,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②按规定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③不予批准的,由受理机关书面通知海岛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㈡审批。经审核,符合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条件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①炸岛、实体坝连岛工程等严重改变海岛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征得总参谋部同意后审批; ②涉及军事设施和国防安全的项目用岛,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总参谋部批准; ③利用外资对岛屿开发经营的项目用岛,报国务院审批; ④前款规定以外的岛上采挖砂石、无居民海岛整体利用等,在我省审批权限未明确前,暂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发证。 海岛利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填写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登记表,下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 6.缴金。 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利用项目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按年度缴纳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另定。 7.年审。 逐年缴纳海岛使用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审;一次缴纳的,应在指定期限内接受审查。 承诺时限: 初审,20个工作日; 审查,20个工作日; 审核,30个工作日,不含《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评审工作时间。 收费标准:颁发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除依规定收取海岛使用金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四) 项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范围为海洋A类渔区和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以及本省内陆水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2002年颁布) 5、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其它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需报送以下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船登记证书(国籍)》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⑴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 ⑵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 钓、灯光围网、流刺网小型围缯作业和横杠虾拖网作业;内陆水域跨县(市、区)的,向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二)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县(市、区)辖区内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承诺时限:20日,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 项目名称: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许可 法律依据:《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批准。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专项渔业收购证、准运证。专项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承诺时限:受理、批准,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的许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如下材料: 1、育苗生产许可申请表; 2、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报告; 3、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4、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身份证明; 5、以上所需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承诺时限:所提供材料齐全,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1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 项目名称:经营性苗种培育的许可 法律依据:《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如下材料: 1、育苗生产许可申请表; 2、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报告; 3、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4、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身份证明; 5、以上所需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承诺时限:所提供材料齐全,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1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项目名称:渔港经营的许可 法律依据: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04]489号) 办事条件: 1、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3、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受权经营者需提供委托书); 4、渔港的港权、港界证明; 5、渔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渔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等证明文件; 8、保证渔港正常运作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港的级别按权限进行审批; 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在10日内发受理通知书。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后组织渔政渔港部门和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特殊原因经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请者。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主动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作出渔港经营许可的决定和内容在相关行政乡镇、村和市机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收费标准:目前尚未收费 (九) 项目名称:省辖海洋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站)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3、《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4、《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办事条件: 1、通信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办理程序: 一、申请 需要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一式两份),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二、受理 本辖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后,提出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设台条件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给申请人。 三、审批 对于符合设台条件的申请,本辖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省辖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渔业船舶非制式电台的审批和执照核发单位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电台的执照核发单位。 从事远洋渔业的船舶设置无线电台(站)由所辖设区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受理,报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农业部东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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