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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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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7】153号);
3、国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洋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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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米.等深线以内从事浅海底播养殖,每年每亩50元;在5米.等深线以内从事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200元计征。
在5-10米.等深线内从事浅海底播养殖,每年每亩40元; 在5-10米.等深线内从事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50元计征。
在10米.等深线以外从事浅海底播养殖,每年每亩30元; 在10米.等深线以外从事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免征海域使用金:
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洋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规定,经用海批准机关批准免征海域使用金的免予征收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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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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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米.等深线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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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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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浅海底播养殖,每年每亩50元;从事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200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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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金额—出示海域使用金征收依据—出具海域使用金征收通知书并送达—开具征收票据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帐户—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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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对象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征收对象陈述权、申辩权被驳回的,征收对象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征收对象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征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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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窗口
电话:0594—2658919
地址:
莆田市人民政府七号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监督机构:
市监察局驻市农业局监察室(联系电话:0594—2294210)
公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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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洋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对免征海域使用金的规定:
军事用海。
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
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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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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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海域使用金:
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洋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规定,经用海批准机关批准免征海域使用金的免予征收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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