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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渔〔2009〕363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重大海洋行政违法案件会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行政处罚的实施,保证海洋行政违法案件客观、公正处理,根据国土资源部《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基本格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㈣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