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莆田市海洋渔业局 >> 法律法规 >> 海洋类 >> 正文
莆田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发布时间:2011-12-26】 【作者:来源:】 【阅读: 次】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海域行政区域且属本市及各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海域使用权、出让海域他项权利,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海域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
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养殖用海使用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科学规划、统一收储,有计划稳步进行。要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海域资源配置工作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第五条 下列用海情形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经营性项目用海;
(二)其他海域开发计划公布后同一宗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三)违反《海域法》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海域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其他用海项目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国防建设项目;
(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按法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各级监察、发改、财政等行政部门以及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各司其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一)海域使用权招标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也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海域使用权拍卖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海域使用权的挂牌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监管和市场服务职能相分离的要求,积极构建海权服务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管理监督,推动海域资源进场规范交易。未设立海权服务中心的单位可以委托当地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或具
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市、县区政府应当成立由监察、发改、财政、国土、物价、海洋以及招投标等部门组成的海域使用权招标底价和拍卖挂牌保留价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决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或保留价以及加价幅度;审查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文件中的公告、须知、合同等主要内容;协调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海域使用权出让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在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所得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海域使用金征缴办法进行管理。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所需要费用,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基础工作
第十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海域收储制度,对未开发或有权属争议或部分到期收回的海域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用海项目的海域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根据用海需求状况,有计划、分批次、适时适量地投放市场。
第十一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所属海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总体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每年度要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用海需求进度安排,分阶段将海域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海区、宗海,明确用海者申请用海的途径和方式,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用海申请。
第十二条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海域出让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海域使用公开出让用海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海域区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海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海域使用金价格。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承诺的海域使用金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海域出让计划和海域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海用海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海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海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海域使用金价格。
第十三条 根据意向用海者申请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具体宗海,可由海域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第十四条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出让海域用
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对海域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海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别限制条件的,应当采用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组织实施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使用可行性评价、价值评估、海籍测量,条件成熟的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定出让方案,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海域的具体位置、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年限、出让方式、时间、组织方式和其他条件等。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由市、县区海域使用权招标底价和拍卖挂牌保留价领导小组根据海域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海域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但出让海域综合底价或保留价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政策处理和前期工作等费用的总和。如无条件进行海域评估的,出让底价或保留价的海域使用金部分比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并结合海域的条件和市场情况进行议定。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和投标保证金;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增价幅度和竞买保证金等。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且不能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包括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缴纳海域使用金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以及资料归档等实施步骤。
第十九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须知、海域使用条件、宗海面积及位置图、界址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当地的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和本部门海权服务网站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 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海域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海域的联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让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用海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或竞价方式等;
(六)支付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告期间,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招标文件内容的,组织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拍卖挂牌文件内容的,组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挂牌日十五日前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申请的,提交文件应包括申请书或登记表、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保证金交纳凭证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的,提交文件应包括申请书或登记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保证金交纳凭证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交文件应包括申请书或登记表、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保证金交纳凭证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联合申请的,提交文件应包括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合竞买或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保证金交纳凭证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材料的影印件须清晰明了,纸张大小为A4 ;申请人提供的影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或签章(自然人申请)并证明其与原件相符。
(五)申请人竞得海域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
应在申请书或登记表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 个。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海域区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海域区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五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拍卖或挂牌活动。开标、拍卖和挂牌过程应当记录。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组织实施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五)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三)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
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四)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海域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五)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七)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挂牌信息。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二)竞买人报价。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报价单中有涂改或竞买人未签章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报价。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四)挂牌截止。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五)现场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现场竞价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挂牌活动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条 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十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海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以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
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海域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可以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当地的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和本部门海权服务网站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海域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限、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人、竞得人凭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准文件、成交
确认书等资料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海事、海洋、港航及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环评、防洪、通航、岸线、海域使用等有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域
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中标人或竞得人开具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办理缴库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中标人或竞得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后,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批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宗海为单位填写《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并向中标人或竞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竞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宗海出让过程中的用海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海出让资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宗海条件及相关资料、宗海评估资料、宗海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宗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宗海出让方案批复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结果公布资料等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权出让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应邀请同
级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和招标管理机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对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理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的认可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政主管(监管)
部门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运作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海域资源损失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后续监管,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该海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支出的全部费用。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海域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海域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投标、竞买或拍卖保证金视同海域使用金收入收缴国库不予退还,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审批机关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四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