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保障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保持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参照土地管理对土地使用实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设定了海域使用规划制度。包含了三个层面内容。 一是明确编制主体: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确定编制依据和遵循的原则:依据是海洋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则是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 三是规范报批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海域使用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八、《条例》对海域使用申请作了哪些规定要求?
答:《条例》对海域使用的申请,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要求: 一是明确海域使用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 二是明确海域使用向谁申请,即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明确海域使用申请提交的材料,具体有:(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资信证明材料;(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资信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九、《条例》对项目用海设立分级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划定地方各级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是《条例》立法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填海五十公顷以上、围海一百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除此之外,其他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为此《条例》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海域使用管理实际,并借鉴江苏、山东、辽宁等沿海兄弟省的做法,对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作了具体的划定。即规定:(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和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六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围海三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围海不足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哪些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哪些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渔业养殖用海什么情形下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答: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项目用海有:(一)填海、围海的;(二)建造港口码头及防波堤的;(三)建设跨海桥梁、海上平台、人工渔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海洋人工构造物的;(四)开采海砂、贝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除上述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外,其他项目用海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等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十一、《条例》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作了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时,分别作了实体和程序二部分规定要求。 实体要求有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但有特别规定,即:“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非渔业养殖的海域,在尚未开发利用期间,且不影响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可以批准用于一年以内的短期渔业养殖生产”。 二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但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将会造成后果的申请,不予批准。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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