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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作者:海洋与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8:52:28

三是规定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分解报批。
   
程序要求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审核期限。要求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审核方式。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书面征求同级环保、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是审核意见处理要求。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议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应当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送毗邻该申请海域的相关乡(镇)、村以及受理申请的本机关公示。公示内容为拟建议批准用海的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和图件,公示期限为五日。在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用海无异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建议批准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对涉及渔业用海的,还应当征求毗邻该海域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对拟建议不予批准的用海项目申请,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十二、《条例》对人民政府审批海域使用作了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前,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审批涉及公共利益的,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前款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十三、《条例》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作了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为了公平、公正,《条例》对海域使用招标、拍卖的条件、实施主体以及方案制定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是招标、拍卖条件。对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二是明确招标、拍卖方案制定主体。由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三是制订招标、拍卖方案要求。规定: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编制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的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的保留价。海域使用权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的最低标准,并应当予以保密。
   

十四、《条例》对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作了哪些要求?
   

    答: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有3个层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海域使用权登记主体。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向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是明确海域使用权登记法律效力。规定: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是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注销登记要求。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十五、《条例》在海域使用权流转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充分发挥我省有限海域资源的效用,保障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应当允许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进行合法有序地流转。因此,《条例》对海域使用权流转作了如下规定: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养殖生产,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对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出租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出租收益。
   
同时,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海域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为什么要设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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