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了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优化配置海域资源,《条例》设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主要内容有:(一)对已批准但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闲置海域,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二)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同时,应当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补偿。
十七、《条例》对海域使用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渔民权益,《条例》确立了海域使用补偿制度。具体有二个层面规定: 一是明确补偿发生的法定事由。①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因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能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 二是建立补偿的机制。①协商;②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八、填海项目如何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答:《条例》明确规定填海项目工程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九、填海项目如何收取土地出让金?
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和用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确定。 转让填海形成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哪些用海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
答:(一)军事用海;(二)海关、公安、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等涉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陆岛通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
二十一、哪些用海经过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答:下列用海,依法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海域使用金有哪些用途?
答:海域使用金用途有: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二十三、海域使用金由谁来征收和管理?
答: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征。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十四、对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违法活动,且拒不改正的,海洋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活动,且拒不改正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洋监察机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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