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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作者:海洋与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8:52:28

可以采取暂扣、封存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但暂扣、封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十五、《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哪些不作为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条例》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洋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作出核准或者审批决定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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