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取暂扣、封存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但暂扣、封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十五、《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哪些不作为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条例》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洋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作出核准或者审批决定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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