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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洋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11:02:01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用海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和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六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海三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围海不足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对相应海域使用类型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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