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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15:15:44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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