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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15:15:44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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