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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名称: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审批程序规定》(闽海渔[2002]130号)。
办事条件:所需材料:
⒈书面申请报告。
⒉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评价大纲)。
办事程序:
㈠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毗邻海域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工程,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造成海洋环境轻度影响的海洋工程,应当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
㈡核准。
1、下列用海建设项目应当报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⑴填海5公顷以下的用海建设项目;
⑵围海50公顷以下的用海建设项目;
⑶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以下的用海建设项目。
2、对属于应当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海建设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承诺时限: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补充之日起重新计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及施工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9年第27号)
4、《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
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0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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