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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批准。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专项渔业收购证、准运证。专项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承诺时限:受理、批准,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的许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如下材料:
1、育苗生产许可申请表;
2、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报告;
3、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4、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身份证明;
5、以上所需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承诺时限:所提供材料齐全,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1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
项目名称:经营性苗种培育的许可
法律依据:《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如下材料:
1、育苗生产许可申请表;
2、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报告;
3、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4、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身份证明;
5、以上所需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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