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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承诺时限:所提供材料齐全,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1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项目名称:渔港经营的许可
法律依据: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04]489号)
办事条件:
1、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3、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受权经营者需提供委托书);
4、渔港的港权、港界证明;
5、渔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渔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等证明文件;
8、保证渔港正常运作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港的级别按权限进行审批;
承诺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在10日内发受理通知书。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后组织渔政渔港部门和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并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特殊原因经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请者。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主动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作出渔港经营许可的决定和内容在相关行政乡镇、村和市机关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收费标准:目前尚未收费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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