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计63件)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执法主体名称: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执法依据:共35件
1、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行政法规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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