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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㈠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㈡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㈢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㈣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㈠、㈢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㈡、㈣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不按规定报告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14、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提交倾倒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㈡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㈢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有前款第㈠、㈢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㈡、㈣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6、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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