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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第二款: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三款: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门部门管理。
地方性法规6件
(1)《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4月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无水产养殖使用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和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规定采捕苗种或者亲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采捕的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2002年3月28日施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但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5)《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日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6)《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活动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洋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扣、封存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但暂扣、封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部门规章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管理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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