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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9:53:09

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闽政〔1989〕综184号)第四条第一款:渔业资源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和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2、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渔港监督处

 

执法依据:共2件

 

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3、执法主体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渔业船舶检验处

 

执法依据:共1件

 

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3件)

 

执法主体名称: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

 

 执法依据:共3件

 

地方性法规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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