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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或者海域使用评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赔偿他人损失
执法依据: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或者海域使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10、不按规定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11、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12、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海洋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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