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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省级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办法》的出台,更好地规范了海域使用补偿秩序,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海域是沿海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长期以来,沿海渔民投资、开发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近几年,随着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围填海的情况不断发生,加上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一些传统养殖海域将被调整作为工业、交通、旅游等用海。对此,《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和沿海市、县(区)相继出台的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应当给渔民予以相应的合理补偿。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海域使用收回和补偿规范、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造成海域使用收回和补偿纠纷屡屡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法工委、农经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大力支持下,召开了由有关领导、专家,以及沿海市、县政府及相关涉海部门同志参加的论证会和座谈会,并充分征求和听取沿海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起草调研,最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据悉,《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海域使用补偿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海域收回与补偿的程序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等内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确立灵活的海域使用补偿方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对海域收回与补偿的程序进行细化,是该《办法》的三大亮点。
《办法》依法确定海域使用补偿的调整对象,一是依法取得国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二是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依法确定海域使用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办法》规定海域使用补偿遵循协商一致,并实行谁收回谁补偿、谁使用谁承担补偿费用的原则。
《办法》根据海域属性以及海域使用的实际情况,依照《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补偿的相关规定,将海域补偿内容确定为: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同时,将海域使用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等三种方式。
《办法》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关于海域使用分类定级的规定,结合福建省沿海县(市、区)毗邻海域生态环境、地理位置、海域使用价值,及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省海域补偿等级共六等。
《办法》根据“谁收回谁补偿、谁使用谁承担补偿费用”的原则,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海域使用收回和补偿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救济途径。
(海洋管理科 郑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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