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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二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14:18:47

莆市财建〔2008132

各县(区)财政局、湄洲岛管委会计财科、湄洲湾北岸财政局,市林业局、交通局、公交公司: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明电〔20083号)、《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二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明电〔2008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下达你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08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共    万元(详见附表),分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第18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第01项“渔业”、第02项“林业”、第03项“城市公交”、第04项“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第05项“出租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按市林业局提供的市直各林场用油量分配资金,补贴款由市林业局负责发放。

二、城市公交企业。按市公交公司提供的的用油量、车辆数、行使公里、百公里油耗为补贴依据。

三、农村客运。按市交通局提供的截止2008620日前,在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登记在册的市属企业农村客运车辆数量分配资金,市直属企业的补贴款由市交通局负责发放。

四、城市出租汽车。根据市交通局提供的截止2008620日前,在各级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登记在册,并由出租车企业根据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确认登记的全市城市出租汽车数量分配资金,由市交通局负责发放。

各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闽财明电〔20083号文规定的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区)补贴资金实行资金专项调度,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到县(区、管委会)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在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通过快捷、有效的补贴渠道,按你县(区、管委会)政府的规定和制定的补贴标准,确保在收到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对城市出租车行业的补贴资金,在今年71日前务必兑付到城市出租车经营者手中。

附件:2008年度第一、二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

 

                                          OO八年六月三十日

 

2008年度第一、二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市、县(区)名称 合计 渔业 林业 城市公交 农村道路客运 出租 岛际水路客运
小计 中央补助 省级补助 市级补助
莆田市小计 14042.08 12725.00 8.58 694.00 641.10 363.92 246.77 39.05 78.10 164.78
仙游县 289.29 14.94   127.00 147.35          
城厢区 197.97 89.08     108.67         0.22
荔城区 417.63 410.52     6.46         0.65
涵江区 158.92 92.60     66.32          
秀屿区 7704.73 7574.74     95.85         34.14
北岸 2221.96 2219.78               2.18
湄州岛 2473.00 2323.34     22.07         127.59
市林业局 8.58   8.58              
市公交公司 567.00     567.00            
市交通局 3.00       194.38 363.92 246.77 39.05 78.10  
注:市级补助指2008年第一批对城市出租车石油补贴地市政府配套补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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