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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海渔[2008]133号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后海管理局、市僧帽牡蛎原种场:
经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莆田市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水产苗种是渔业生产的基础和保证。近年来,我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扶持水产苗种基地的建设,确保了苗种供应。但仍存在无证生产、滥用违禁药物、苗种体质差、抗病能力弱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我市水产苗种生产,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苗种违规生产行为,杜绝苗种生产中非法使用国家违禁药物等,确保苗种质量安全,根据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决定从8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苗种生产水平,促进我市水产苗种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力推动水产苗种监管工作,查处非法使用国家违禁药物行为,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促进全市水产苗种质量提高,确保养殖质量安全和维护渔民养殖权益。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产苗种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的水产苗种生产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建立有效的可追溯制度,实行苗种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
三、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组 长:张文发
副组长:林金顺 陈惠霞 黄玉枝
成 员:陈建东 徐志雄 施玉光 张元洪 吴天明 张 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渔业生产科,徐志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玉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五、整治时间
本次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时间从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0日。
六、整治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
1、普查登记(8月15日—9月30日)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水产苗种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一是按福建省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情况一览表对苗种场进行分品种登记造册;二是要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重新审核,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苗种场限期整改;三是要检查苗种场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对未建立相关制度的督促其整改。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苗种生产准入制度,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常抓不懈,普查登记工作由市局渔业生产科牵头负责。
2、组织培训(8月15日—10月30日)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本辖区内所有水产苗种场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和苗种繁育工进行一次强制培训。参训单位和参训人员要登记备案,对拒不参训的单位和人员,要暂停其相关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规范用药和苗种生产管理三个部分。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为重点;规范用药以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为主;苗种生产管理以建立相关记录制度为主,内容包括水产苗种场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苗种销售记录、饵料与药品进出仓记录和水产苗种场亲本驯养记录等。强制培训指导工作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牵头负责。
3、监督抽检(8月15日—12月15日)
市局将根据不同品种的育苗时间组织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水技人员和检测人员成立联合行动小组,重点对鱼类、鲍鱼、对虾等苗种开展监督抽检。检测内容为:鱼类检测孔雀石绿、甲基睾丸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鲍鱼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对虾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今年计划安排监督抽检不少于省局下达的批次,抽检按照苗种生产单位名单随机抽样确定抽样单位,选取的抽样单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苗种生产和分布状况。凡被确定的被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由市局通报并依法处罚。抽样前,抽检人员应查验苗种生产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并按要求完整填写抽样单。监督抽检结果将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被抽检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行政管理人员和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抽检工作由市局经济科技科牵头负责。
4、执法查处(9月15—12月15日)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认真做好本辖区水产苗种生产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充分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创新执法模式,加大执法力度。对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经营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未建立真实完整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的苗种场;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苗种被检测出药残超标的苗种场,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在整治行动中发现严重使用违禁药物的水产苗种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重罚。执法查处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牵头负责。
5、各县(区、管委会)安排专项整治检查时间为:
①秀屿区 10月8日—11月7日
②涵江区 11月8日—11月13日
③市僧帽牡蛎原种场 11月14日—11月19日
④后海管理局 11月20日—11月25日
⑤湄洲岛管委会 11月26日—12月1日
⑥12月1日—12月20日对全市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回头看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苗种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负责本辖区的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不走过场,做到责任、人员、监管“三到位”。
2、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水产苗种生产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使水产苗种生产者了解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杜绝育苗生产中使用禁用药物等现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从源头上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3、积极协调,形成合力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推广、质量检测和渔业执法等部门,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同时,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局专项整治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4、强化指导,加强监督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苗种场进行检查和指导,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目标顺利完成。市局还将对每批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0594—2681382)。各县(区、管委会)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监督。
八、总结工作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8月13日前将本辖区的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市局渔业生产科,同时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信息报道和交流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8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渔业生产科。
联系人:徐志雄 电 话:0594—2681382
传 真:0594—2685851
主题词:水产 方案 通知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08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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