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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管理,保证渔业船舶初次(建造)检验工作质量,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莆田市实施渔业船舶初次(建造)检验及其业务管理。 二、申报材料受理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申报材料或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转送的申报材料后转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阅申报材料,并做如下处理: 1、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后退回申报人或受理窗口。 2、申报材料不完整需补充的,一次性通知申报者补充完整。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登记簿》上记载。 三、检验实施 (一)、任务分配 对非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科室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报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索取检验登记号及检验委托书。 对不需转报或已接到检验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人员、指定检验组长,并在检验申报书(或背面)上签署意见(包括渔船检验人员、组长以及特别注意事项),将申报资料交检验组长负责实施。 (二)、检验要求 1、检验组长应在接受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联系建造厂及船方,确定报检联系方式和工作协调方法,明确开工前的有关要求。 2、检验人员应按照经确认的报检项目表,在与厂方商定的时间到厂,根据规则、规范、规程及审批的图纸进行各项检验。 3、检验人员在每项检验项目完成后,应在厂方提交的一式两份的报检单上签署意见,签字后退还一份给厂方,留一份存档备查。 4、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若发现施工项目与审批图纸或有关规定不符或存在缺陷时、应及时签发检验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厂方,一份存档备查)通知厂方改正。 5、检验人员应互相配合,检验组长负责搞好协调工作。 (四)、问题反馈及处理 1、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发现原审批的图纸存在重大错审、漏审或不能按原审批的图纸施工等问题的,应及时填写“检验问题反馈表”,提出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2、在检验过程中,对于有异议的问题,检验人员应及时填写“检验问题反馈表”,提出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3、科室负责人在“检验问题反馈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上级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检验人员应按领导审核决定的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4、“检验问题反馈表”在建造检验完成后,随接受检验船舶有关资料一起归档。 (五)、证书填写与审查 1、检验人员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证书、检验记录及报告的填写录入,并在检验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检验组长汇总。检验组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计算检验收费并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查。 2、科室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好的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检验收费通知书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由检验组长打印检验证书、记录、报告。 四、审核、审批 1、发证前,检验组长应及时填写好审批材料,连同申报材料、证书、检验记录及报告送领导审核、审批,负责审核、审批的领导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 2、对审核或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审批人应责成检验人员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申报人补充证明材料,或陈述申辩意见;若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领导批示,检验人员制发不予审批决定书。 五、归档、收费、发证 1、检验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签字后的检验收费通知书交财务部门审核缴费,并通知检验申报人到财务办理缴费手续。 2、证书打印好后,检验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规定》将建造检验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交检验组长,由检验组长打印归档清单,送档案室收齐归档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对证书、记录、报告盖章。 3、在完成计费、归档后,检验人员应将检验证书、记录及报告副本等有关材料交收发人员或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发给检验申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