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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海渔执[ 2011 ]16号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执法机构、支队各科室: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巩固2010年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成果,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 [2011]172号)精神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部署,支队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通过本次专项行动,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管,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行动时间:2011年5月上旬至7月下旬。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支队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
组 长:黄玉枝(支队长)
副组长:李雷声(政 委) 宋开平(副支队长)
张元洪(副支队长) 黄金鹏(副支队长)
成员由市支队渔政渔监科、船检科、指挥中心、直属执法船队、湄洲岛直属大队和各县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执法行动督查组和办公室:
第一组负责督查涵江区、城厢区、荔城区、仙游县。
组 长:宋开平 副组长:俞智敏
成 员:林建生、何荣侠、黄自强
第二组负责督查秀屿区、北岸、湄洲岛。
组 长:张元洪 副组长:余志明
成 员:朱德煌、陈一平、郭玉中
第三组负责督查全市海上执法行动工作。
组 长:黄金鹏 副组长:陈金粦
成 员由直属船队、湄洲直属大队执法人员组成。
第四组视频监控组
组 长:柯丽霞
成 员:翁汉杰
办公室挂靠在渔政渔监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执法情况的收集、通报、联系和总结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处置原则
(一)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为港口执法检查、船厂执法检查和水上执法检查三个领域。港口执法检查由港口所在地的县级执法机构负责,各县级执法机构执法船艇要积极配合做好渔业港口的安全检查及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登临检查,落实船员持证出海制度,杜绝船员证件由船东船长统一保管,船员离船证书被扣留的现象;船厂执法检查由市支队牵头组织县级执法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海上等水上执法巡查由市县两级执法机构按照《莆田市海上巡查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制定每个月的水上巡查计划,建立常态化水上巡查机制。行动打击重点:
1、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
2、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3、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船员管理、渔船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处置原则
1.对海上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不得现场罚款后放行。在禁渔区线外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查获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告东海区渔政局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执法总队),由东海区渔政局根据异地扣港处理原则指定扣押港口,明确办案机构,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东海区渔政局和省执法总队备案。办案机构可以在必要时按照五部委《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将查扣的套牌和“三无”船舶移送边防部门处理。
2.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 3.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4.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船员管理、渔船安全生产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该整改的要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未整改至符合要求的应当限制离港,该处罚的要及时进行处罚。对违反伏休规定的要按照省执法总队要求,定点扣押至伏休结束后处理。 5.对已获得农业部认可的渔船修造厂非法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船厂擅自修造渔船的行为,主动与边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处。 6.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当年度补贴: ⑴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 ⑵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⑶其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方法步聚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打击重点。各县区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住关键环节,确定本辖区打非治违的工作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打非行动方案,采取有的放矢的措施,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制定执法检查时间表,定点定时定人定任务,切实把打非治违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的行动方案于5月2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多向联合执法,从严处置案件。各县区渔业执法机构要与海事、边防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专项行动期间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按照处罚幅度的上限予以处罚。凡符合列入渔船管理“黑名单”情形的一律将其列入渔船管理“黑名单”,并取消燃油补助资格。同时要积极联合工商、边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辖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执法大检查。对已获得农业部认可的渔船修造厂非法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从严予以处罚。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船厂擅自修造渔船的行为,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 2002 ]317号)第二点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将情况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源头管理。
(三)严格检查标准,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执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台帐。各执法督查组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防止督查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渔业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支队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㈡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对渔民进行安全生产、遵守伏季休渔制度和取缔无证非法作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举报。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渔业执法的威慑力,提升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力。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渔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依法维护渔民群众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㈢认真总结,按时通报。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对查处的重大渔业违法案件,要根据《东海区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规定上报东海区渔政局,并报省执法总队备案。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在案件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各县区须在每周一前,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件2)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上级部门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各县区于7月10日前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报支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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