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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海渔﹝2009﹞3号 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9﹞14号)精神,我局特制定《莆田市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内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 莆田市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 为做好2009年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全市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林金顺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黄玉枝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陈建东 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 徐志雄 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生产科科长 施文逸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张元洪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换发证的具体工作。办公室挂靠渔业生产科,徐志雄任主任,张元洪任副主任,施文逸、黄金鹏为成员。 二、换发证范围 (一)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已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且按规定缴纳了2009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海洋捕捞渔船。 (二)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海洋捕捞辅助船。 (三)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未办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海洋捕捞辅助船,应申请办理新版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四)持2006年10月1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非转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捕捞渔船。 (五)持2006年10月18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非转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捕捞渔船(此类渔船换发证的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换发证时间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于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海洋捕捞渔船,带有子船的钓业、围网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持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渔船,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证书。 (二)新申请办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海洋捕捞辅助船,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办理新版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三)其他海洋捕捞渔船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证书。 四、换发证程序 (一)中、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1.提出申请 渔民根据本方案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及材料,提出换发证申请。 2.核实初审 我局负责对中型海洋捕捞渔船“三证”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主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海洋捕捞渔船“三证”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主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在旧版捕捞许可证记事栏签署“三证”合法有效且内容相符,同意换发新版捕捞许可证的意见,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收缴旧版捕捞许可证,制作“渔业捕捞许可证收缴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见附件1)和“渔船换发证(初)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 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收缴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旧版捕捞许可证(内页)和“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报送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我局将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汇总表”电子文档抄送有关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印证 我局对“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上报省局审核。省管作业渔船由省局负责打印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并贴附功率凭证;市管作业中型渔船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我局负责打印,市管作业小型渔船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印。 4.签发发证 省管作业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局审批签发,市管作业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我局审批签发。签发后的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统一由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时收回“证明书”。我局发放的“证明书”应交还我局存档,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证明书”留本单位存档。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作渔业捕捞许可证申领表,并要求渔民签字或盖章。 新版证书采用B5防伪纸打印,其纸张由农业部统一设计、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二)海洋捕捞辅助船 1.换、发证权限:60马力以上海洋捕捞辅助船换、发证工作由我局负责;60马力以下海洋捕捞辅助船换、发证工作由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换、发证条件:换证的必须是已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渔船;新申请的必须是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渔船。 3.换、发证程序:按照中、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证程序。新申请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参照海洋捕捞渔船办理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与原件核对相符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五、档案管理 我局负责对中型旧版捕捞许可证复印存档,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旧版捕捞许可证复印存档,并制作档案。 六、有关问题 (一)关于主机功率凭证管理 ⒈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在换发和核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足额贴附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采用备注说明形式规避主机功率凭证管理。新版主机功率凭证一次性贴附使用,撕下作废。贴附的主机功率凭证数额以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渔船主机总功率为准,如出现小数问题,按“四舍五入”处理。 ⒉市管作业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由我局报省局核发,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贴附。 新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其他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7〕22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收缴证明书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收缴证明书”时,“三证”相符的证明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证”不符的证明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渔民持“证明书”与加盖核发“证明书”机关公章的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共同作为渔船从事渔业活动的证明。 (三)关于“三证”内容不符渔船的处置 “三证”内容不符的旧版捕捞许可证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同时,应组织人员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制作“三证不符渔船信息表”(见附件3)及“三证不符渔船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由我局统一汇总,报省局研究解决。 (四)关于超过期限未进行年度检验和未按期领取燃油补贴渔船的核查 对超过期限未进行年度检验和2007、2008年未领取燃油补贴的渔船,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二名以上人员到现场逐船核查,并与当事人当面核实。确实有证有船的,送达渔船换发证告知书(见附件5);确实有证无船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上报我局,由我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局处理;无法落实渔船当事人的,在《福建日报》和乡镇、村公告栏同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过后,仍无法确认有实船的,报省局依法予以处置。 (五)持2006年10月1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捕捞渔船,此次仍按规定换发临时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2009年度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工作与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同步进行。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征收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闽政〔1989〕综第18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收缴2009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后,应制作2009年资源增殖保护费收缴汇总表(附件6),并建立档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全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2009年渔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的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上报我局。同时,各地要抽调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并在资金和设备上予以保障,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进行宣传。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是贯彻实施国家“双控”制度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政策的宣传,深入渔村、码头和渔民住处,通过各种媒体、宣传车、布告、条幅、宣传手册、传单和送达换发证通知书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渔民按规定提出换发证的申请。 (三)加强培训教育。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廉洁从政的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换证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提高工作效率、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依法、准确、高效和廉政。严格按照换发证范围及换发证程序等要求开展工作,对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渔船坚决不予换发证,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四)强化协调服务。换发证涉及渔船检验、渔船登记等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密切沟通、主动配合,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切实为渔民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同时,各县(区)应将该工作与渔船检验、燃油补贴发放和清理“有证无船”渔船等工作紧密结合,促进换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渔船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为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通报进度、交流工作、推广经验。请各县(区)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一个月换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倾听渔民群众的要求,加大对渔船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六)加强综合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把检查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列入2009年执法工作的重点,结合其他执法工作加强对海上和港口的检查,对未按期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渔船,依法予以处理。 (七)严格责任落实。要将换证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同时,加强检查监督,对工作积极、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渔业捕捞许可证收缴证明书 2、渔船换发证(初)审(核)汇总表 3、三证不符渔船信息表 4、三证不符渔船信息汇总表 5、渔船换发证告知书 6、2009年资源增殖保护费收缴汇总表 附件1 渔业捕捞许可证收缴证明书 闽(市、县简称)(2009) 号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要求,我省定于 此证明书连同加盖核发证明书机关公章的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作为该渔船换证期间在本省海域从事生产活动的证明。 “三证”相符渔船的证明书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三证”不符渔船的证明书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本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由船主保存。 (收缴部门盖章) 2009年 月 日 附件5 渔船换发证告知书 闽(市、县简称)(2009) 号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要求,我省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过了换证时间,原证即作废。请(船主姓名)持所属闽 渔 号渔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于15日内到当地渔业部门申请换证。未按规定换发新证的,您将失去合法的捕捞权。 特此通告。 (通知部门盖章)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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